物流中的憑擔保函放貨 |
編輯:青島華達貨運公司 時間:2015/01/26 字號:大 中 小 |
摘要:物流中的憑擔保函放貨 |
首先委托人可能會授權貨運代理在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或者只在有擔保函的情況下放貨。取得了擔保函并不能解除承運人對貨物所有人的責任,僅僅規定出具該擔保函的相關方在承運人必須賠償給正本提單持有人時補償其相應的金額。但如果需要接受擔保函,代理還有責任確定擔保函的措辭和簽署都是正確的,必要時有銀行的加簽。需要對任何無正本提單的放貨要求報告上級經理-簽署文件或單據以批準。 第一點:基于擔保函放貨應先從正確的委托人處取得書面授權,取得貨物所有人的書面授權。 第二點:取得委托人就擔保函的措辭/時效/金額/保證,如銀行的加簽的明確書面授權。 第三點:確保擔保函中提及的貨物詳細資料與提單/貨物清單上所載內容一致。確保擔保函能補償所有因該無單放貨而可能受到損害的當事方–包括委托人,可能是航運公司或無船承運人,代理本身,發貨港代理以及所有他們的分代理。擔保函不應該僅限于合同下的索賠,還應該包括一般民事法律下的索賠。 第四點:將擔保函存放在安全的地方。保留一份紀錄并盡力從收貨人處取得正本提單。若在一定期限內,比如一個月內尚未取得提單,則應通知委托人并請求指示檢查擔保函的真實性。偽造提單的現象并不罕見,這一點應包括與加簽銀行確認對方確實就該擔保函進行了加簽。不要接受擔保函的傳真件或復印件。擔保函的作用依靠其出具方的誠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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